作者: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董一博
企业经营者可以向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I-EA-T入住的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与海关部门签订保险合同,将货物暂时带出自由区,以进行维修、改装、改进或出于其他必要目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必须额外增加20%,以支付申请中所列项目的税费。
如果企业经营者无法按照提供的证明将从自由区取回的货物运回自由区,则经营者可以申请将运回自由区的时间延长一次,除非有合理的必要,否则时间不得超过之前提出的取回货物的请求,该期限应延长一次以上。
如果任何经营者未能遵守给出的证明,则该经营者必须缴纳每月1%的附加税,从货物取出之日起计算,直至全额付款之日。付款不得在到期日后15天内支付。
此外,如将泰国境内货物带入自由区,则通过向工业区的海关官员提交将货物带入自由区的请求(使用“Kor Sor Kor 122”表格),经营者方可将泰国境内货物带入自由区。
根据1987年《关税法案》第4区第2类规定,进口到自由区进行维修和再出口的货物必须是泰国境内的货物,并全额缴纳关税和税费,还必须获得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的许可。
关于泰国境内的货物或进口到泰国并已纳税的外国货物,如果它们被进口到自由区,然后被带出自由区回到泰国境内,而没有以任何方式改变其特征或形状,则将免除关税,但必须提交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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